宁夏畅亿洁净能源有限职守公司“10·24”爆燃事项视察陈述

热点资讯 2024-04-06 11:21:37 0 能源  

  经调查认定,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爆燃事故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规组织动火作业、引发储罐内积聚的可燃气体爆燃,造成4名作业人员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储罐(231V-001A)位于畅亿公司乙二醇罐区东侧,为固定顶储罐,直径31.0m,高度18.3m,全容积11005m⊃3;,罐体自下而上由8层壁板焊接拼成,设计用于储存聚酯级乙二醇成品。从2023年1月10日起,畅亿公司擅自变更用途用于废水储存。

  废水存放过程:2022年11月17日,畅亿公司甲醇装置开始试生产。2023年1月10日至16日,精馏废水换热器泄漏,导致废水严重超标,引发废水处理系统瘫痪。为保证生产不中断,畅亿公司决定将超标废水暂存于在建的乙二醇储罐。2023年1月10日至27日,生产废水陆续排入乙二醇储罐。至事发时,事故储罐(A罐)废水液位约6.9m,废水量5241m⊃3;。

  2023年10月24日7时30许,中冶建安公司施工经理张永凯带领10名施工人员进入乙二醇罐区东侧罐组(A罐、B罐)作业。

  7时50分许,于金盟、李金永、李金林、张东博在事故储罐(A罐)顶部做动火作业前准备工作;李军、苏宁、马建兵、马金忠、张金林、纪海东6人在罐体周边搭设脚手架。

  9时15分15秒,储罐顶部突然爆炸起火,穹顶被撕裂掀起,于金盟等4人坠入罐内,李军等6名脚手架搭设人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经调查认定,“10·24”储罐爆燃事故是一起因畅亿公司违规使用在建的乙二醇储罐储存工业废水,中冶建安公司在乙二醇储罐保温保冷施工中组织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在罐顶违规动火作业,引燃罐内积聚的易燃易爆气体,导致爆燃事故发生,造成罐顶作业的4人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是安全管理混乱。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管理机构设置和重要部门(车间)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未将中冶建安公司作业活动纳入本单位有效安全管理,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资质审核把关不严。

  二是违规审批动火作业。在未制定管控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审批动火作业票;未如实告知施工人员储罐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风险防范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是违规储存废水。擅自变更乙二醇储罐用途,违规将含油废水贮存于在建的储罐内,且未制定管控措施;环保在线监测设施长时间处于故障状态。

  四是建设项目违规投入使用。甲醇生产装置及乙二醇储罐等辅助公用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未开展中交工作,“三查四定”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存在边建设、边施工、边生产等问题。

  一是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未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均未到项目现场履行责任。

  二是违规动火作业。储罐动火作业前,未确认储罐内储存介质,未向畅亿公司申请动火分析,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配备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监护人员未经过动火作业专项培训;聘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动火作业,违规代签作业票。

  畅亿公司、中冶建安公司4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人员,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对畅亿公司、中冶建安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的行政处罚,移交宁东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理。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宁东管委会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24”较大爆燃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建议宁东建设和交通局、宁东生态环境局、宁东应急管理局、宁东经济发展局向宁东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建议宁东管委会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专题报告整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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